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
锡人社发〔2017〕110号
各市(县)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地税局:
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苏人社发〔2017〕103号),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,增强企业活力,积极预防失业、稳定就业,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,全市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.5%降至1%,其中: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从1%降至0.5%,个人缴费的比例不变、继续为0.5%。
二、市、市(县)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自5月份起按照新费率核定参保单位应缴失业保险费。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,由市、市(县)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。
三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,社会关注度高,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,精心组织实施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,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,提高基金征缴水平,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全覆盖。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,严格落实失业保险扩大支出范围条件和稳岗补贴发放条件,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,确保基金平稳运行。
江阴、宜兴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、地税局报告。
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
2017年5月2日